首页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2024年) 第三章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是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运营者是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负总责。运营者应当按照“谁主… 第十九条 运营者在电力监控系统规划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应当保证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二十条 运营者在电力监控系统规划设计阶段,应当制定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方案并通过本单位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管理部门以及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审核,系统投运前应当完成方案实施并… 第二十一条 健全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评估制度,采取以自评估为主、检查评估为辅的方式,将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评估纳入电力系统安全评价体系。 第二十二条 运营者应当以合同条款的方式要求电力监控系统供应商保证: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未设置恶意程序、不存在已知安全缺陷和漏洞,并在产品和服务的全生命周期内负责;当产品和服务存…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控系统专用安全产品应当采用统一的技术路线。 第二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严格落实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制定工作章程,动态维护电力监控系统专用安全产品目录及技术规范,组织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督促运营者及相关单位落实供应链安… 第二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建立议事机制,国家能源局和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派员参加管理委员会有关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于每年11月1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工作… 第二十六条 运营者应当选用经管理委员会组织检测认证合格的电力监控系统专用安全产品,不得选用经管理委员会通报存在供应链安全风险的产品。运营者对专用安全产品的采购、运行、退役等… 第二十七条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方案、安全测试评估报告和漏洞隐患细节等有关资料应当按国家有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管理委员会和运营者等应当按国家有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禁止关键技…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