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202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建立议事机制,国家能源局和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派员参加管理委员会有关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于每年11月1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章程制修订情况,电力监控系统专用安全产品目录及技术规范制修订情况,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工作开展情况,运营者专用安全产品管理情况,风险评估及通报情况等。管理委员会运作出现重大问题时应当提请国家能源局组织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