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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或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0日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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