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0日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