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2014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