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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201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相关管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违反本规定,造成电力监控系统故障的,由其上级单位按相关规程规定进行处理;发生电力设备事故或者造成电力安全事故(事件)的,按国家有关事故(事件)调查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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