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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2023年) 第二节

第十章 市场干预

第二节 市场干预内容

第一百一十四条 市场运营机构须按要求记录干预的原因、措施,分析存在的问题,形成方案建议,并尽快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价格等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一十五条 市场运营机构应公布市场干预情况原始日志,包括干预时间、干预人员、干预操作、干预原因,涉及《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 市场干预期间的干预触发条件、干预规则等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区、市)价格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并在省(区、市)/区域市场交易规则中明确。若干预期间机组总发电收…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采用价格管制的方式干预市场时,管制定价的制定应综合考虑市场供需情况、电力稀缺价值以及机组变动成本等因素,定期根据市场运行情况更新、调整计算方法,并同步建立与结…
第一百一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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