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2023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现货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价格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作出市场干预决定,包括临时中止市场运行、中止部分或全部规则的执行、价格管制等措施,并委托市场运营机构实施市场干预:
电力供应严重不足时。
电力市场未按照规则运行和管理时。
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不适应电力市场交易需要,必须进行重大修改时。
电力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时。
市场价格达到价格限值且触发管控条件时。
其他认为需要进行市场干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