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发电企业或者电网企业申请电力监管机构处理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争议具体事项;

具体的处理请求、事实及理由;

相关证据材料及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