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收到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决定受理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决定受理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