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2006年) 第六条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电网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发生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电力监管机构处理。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