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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2005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制定电力市场最高、最低限价,维护电力市场安全。 第三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维护电力市场正常运作和电力系统安全的需要,应当制定电力市场干预、中止办法,规定电力市场干预、中止的条件和相关处理方法。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在用户侧开放前,建立电价平衡机制,制定销售电价、上网电价联动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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