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监管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修改电力市场运营规则:

法律或者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电力市场运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电力市场主体或者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提出修改的意见和建议,电力监管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

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