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电力市场运营规则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包括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和与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相配套的相关细则。 第十五条 电监会制定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区域电监局拟定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报电监会批准后执行;区域电监局制定与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配套的有关细则,报电监会备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修改电力市场运营规则: 第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制定或者修改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应当充分听取电力市场主体、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相关利益主体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