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试行)(2003年) 第二章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试行)(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条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必须对电力市场的数据申报、负荷预测、合同的分解与管理、交易计划的编制、安全校核、计划执行、辅助服务、市场信息发布、市场结算等运作环节提供技术… 第四条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的国际标准。 第五条 技术支持系统必须保证系统及其数据的安全,满足全国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要求,采用适当的加密防护措施、数据备份措施、防病毒措施及防火墙技术,提供严格的用户认证和权限管理… 第六条 技术支持系统的结构设计、系统配置、软件编制,必须满足对区域电力市场可靠运营的要求。 第七条 技术支持系统必须保证整个交易数据的完整,确保各类数据的准确性及一致性。 第八条 技术支持系统必须确保提供连续的服务。在保证能量管理系统(EMS)实时性以及电能量计量系统(TMR)连续性的同时,保证报价、交易、结算及信息发布的处理和数据传输的… 第九条 技术支持系统采用开放式体系结构和分布式系统设计,保证系统的开放性、可扩展性,能满足与未来电力监管系统接口的要求,适应电力市场发展、规则的变化、新技术发展和设备的… 第十条 技术支持系统必须满足软件平台、硬件平台的兼容及各子系统间的互联的要求。系统的结构设计应注重系统的可维护性,并提供系统运营状态实时监视信息。 第二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