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根据《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防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项重点要求》等电力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标准、规程排查本单位的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进行登记。
登记信息应当包括排查对象、时间、人员、隐患级别、隐患具体描述等内容,经隐患排查工作责任人审核确认后妥善保存。
登记信息应当包括排查对象、时间、人员、隐患级别、隐患具体描述等内容,经隐患排查工作责任人审核确认后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