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重大隐患即时报告制度,发现重大隐患立即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涉及水电站大坝安全的重大隐患应同时报送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涉及消防、环保、防洪、航运和灌溉等重大隐患,电力企业要同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大隐患信息报告应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危害程度和治理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计划等(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