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和岗位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职责范围、防控责任;
隐患排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排查周期;
重大隐患以外的其他隐患判定标准;
隐患的治理流程;
重大隐患治理结果评估;
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培训;
资金、人员和设备设施保障;
应当纳入的其他内容。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和岗位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职责范围、防控责任;
隐患排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排查周期;
重大隐患以外的其他隐患判定标准;
隐患的治理流程;
重大隐患治理结果评估;
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培训;
资金、人员和设备设施保障;
应当纳入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