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二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三条 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三条 对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并责令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完成治理并经评估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检查单位要求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