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二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一条 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一条 在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电力企业应当停产停业,或者停止运行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设施,撤离人员,并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