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电力企业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 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 未按规定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