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电力企业未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