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违规情况向行业进行通报,对影响电力用户安全可靠供电行为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