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可以要求其停工整顿,对发电企业要求其暂停并网运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