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年) 第六章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发生本条例规定的事故,同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依照本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与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的事故等级不相同的,按事故等级较高者…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未作规定的,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核电厂核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照《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 注:1. 符合本表所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相应等级的电力安全事故。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