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 注:1. 符合本表所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相应等级的电力安全事故。 第三十六条 目录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