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电力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