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