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