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