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202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的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