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2022年) 第三章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发电可靠性管理 第十七条 发电可靠性管理是指为实现发电机组及配套设备的可靠性目标而开展的活动,包括并网燃煤(燃气)、水力、核能、风力、太阳能等发电机组及配套设备的可靠性管理。 第十八条 燃煤(燃气)发电企业应当对参与深度调峰的发电机组开展可靠性评估,加强关键部件监测,确保调峰安全裕度。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优化调峰控制策略,综合考虑发电机组的安全性和… 第十九条 水电流域梯级电站和具备调节性能的水电站应当建立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做好电站水库优化调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条 核电企业应当对常规岛和配套设备(非核级设备)开展设备分级、监测与诊断、健康管理、全寿命周期可靠性管理、动态风险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沙漠、戈壁、荒漠地区的大规模风力、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要建立与之适应的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加强系统和设备的可靠性管理,防止大面积脱网,对电网稳定运行造成影… 第二十二条 发电企业应当建立发电设备分级管理制度,完善事故预警机制,构建设备标准化管理流程。发电企业应当基于可靠性信息,建立动态优化的设备运行、检修和缺陷管理体系,定期评估… 第二十三条 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应当对燃煤(燃气)发电企业的燃料库存、水电站入库水量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协调处理,保障能源供应。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