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2022年) 第三章 发电可靠性管理 第二十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2022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发电可靠性管理 第二十条 核电企业应当对常规岛和配套设备(非核级设备)开展设备分级、监测与诊断、健康管理、全寿命周期可靠性管理、动态风险评价等工作。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