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2022年) 第二章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电力系统可靠性管理 第九条 电力系统可靠性管理指为保障电力系统充裕性和安全性而开展的活动,包括电力系统风险的事前预测预警、事中过程管控、事后总结评估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第十条 电网企业应当对电力供应及安全风险进行预测,对运行数据开展监测分析并评估电力系统满足电力电量需求的能力。在系统稳定破坏事件、影响系统安全的非计划停运事件和停电事件…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当根据电力系统风险和自然灾害影响,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完善输电系统网络结构。对发现的风险和隐患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电力企业预警。 第十二条 发电企业和配置自备发电机组的其他企业要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做好电力供应保障工作,提高设备运行可靠性,不得无故停运或隐瞒真实原因申请停运。 第十三条 积极稳妥推动发电侧、电网侧和用户侧储能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加强安全管理,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建立新型储能建设需求发布机制,充分考虑系统各类灵活性调… 第十四条 各级能源管理部门应当科学制定并适时调整电力规划,优化配置各种类型的电源规模和比例,统筹安排备用容量,合理划分黑启动区域。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对辖区省级电力规划… 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复的国家级城市群,应当适当提高电力可靠性标准,加强区域电力系统的统筹规划和项目建设衔接,优化资源配置,推进电网协调有序发展。 第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权限和程序,指导有关单位制订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电力供应和运行的风险管控情况进行监…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