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9年) 第五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电力使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遵照国家产业政策,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择优供应的原则,做好计划用电工作。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制订节约用电计划,推广和采用节约用电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降低电能消耗。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采用先进技术、采取科学管理措施,安全供电、用电,避免发生事故,维护公共安全。 第三十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一) 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二) 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三) 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 (四) 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五) 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六) 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第三十一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 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 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 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 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 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三)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