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9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9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