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9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9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第八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