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擅自向外转供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