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