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