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24年) 第四章 报送方式 第二十一条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24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报送方式 第二十一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并在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的期限内补报。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