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24年)
  3. 第四章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报送方式

第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报送信息的内容,确定具体的报送形式和期限。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信息。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报送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报表、提交报告或者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报送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期限要求: 第二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要求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及时报送有关信息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报送。 第二十一条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并在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的期限内补报。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