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2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电力系统运行情况;
电力供需形势情况;
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电力调度规则和电网运行规则的情况;
电力现货市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行情况(含跨区跨省交易);
电力并网运行管理、电力辅助服务管理情况;
签订和履行并网调度协议的情况;
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电力系统运行情况;
电力供需形势情况;
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电力调度规则和电网运行规则的情况;
电力现货市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行情况(含跨区跨省交易);
电力并网运行管理、电力辅助服务管理情况;
签订和履行并网调度协议的情况;
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