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0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电网结构情况,网内发电装机分布和容量情况;

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的情况;

执行输电电价情况;

输电成本构成及其变动情况;

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