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报送内容 第七条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05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报送内容 第七条 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 提供电力社会普遍服务的情况; 执行配电电价、销售电价的情况; 供电成本构成及其变动情况; 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