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0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

企业基本情况;

签订和履行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的情况;

上网电价情况;

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