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发电、输电、供电三个类别。

从事发电业务的,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输电业务的,应当取得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供电业务的,应当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两类以上电力业务的,应当分别取得两类以上电力业务许可证。

从事配电或者售电业务的许可管理办法,由电监会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