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未经电监会批准,取得输电类或者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