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