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电监会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电监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新建、改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取得或者转让已运营的发电机组,发电机组退役;

新建、改建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投入运营,终止运营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

供电营业区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