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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电监会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电监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因新建、改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第二十八条 因新建、改建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投入运营,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第二十九条 因供电营业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第三十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电监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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