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类别和条件 第九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类别和条件 第九条 下列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跨区域经营的电网企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电网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 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